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天亭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4341号 |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42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魏天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海龙1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赵海龙负担110元,由魏天亭负担319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