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4618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9年1月15日前,被告戴苏勇、郭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5万元;2019年3月15日前,被告戴苏勇、郭静共同偿还原告4万元。二、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被告戴苏勇、郭静共同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20301212122216573)及2016年3月1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金额为15万元,放款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2017年3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款金额为20万元,放款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三、原告对被告戴苏勇名下坐落于徐州市鼓楼区煤港路香都家园1#-4-301房产、4-01地下室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果被告戴苏勇、郭静未按照上述协议偿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申请强制执行。五、2019年4月15日前,被告戴苏勇、郭静共同向原告付清律师费167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699元,减半收取2849.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戴苏勇、郭静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苏勇、郭静共同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