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雅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6********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7891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雅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建华借款本金26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二、被告李雅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建华支付差旅费等合计1000元;三、驳回原告程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1元,由李雅楠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24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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