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4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再7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7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1)包民二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二、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坤借款本金97400元,并支付王坤逾期利息(以974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王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6元,保全费156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01元,由王坤负担3547元,徐伟负担34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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