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5238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4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本金33250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8971.94元、利息867.86元、违约金200元,共计412539.80元;二、被告宋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412539.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三、原告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宋杰抵押的机动车登记编号皖cq5t55,车架号salsn2f43da787681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3744元,由被告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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