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03********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607民初1272号 |
案号 |
(2020)粤0607执2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星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6520元、律师费32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00元,合计3102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9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12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余款1002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佛山三水支行,户名: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账号:104102515010000811)二、被告江门星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申请费372元,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递交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否则,原告无需向法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三、如被告江门星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广东银洋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16.68元;四、被告江帆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被告江门星跃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0元、保全申请费372元,合计712元,两被告自愿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径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