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2932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2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19280.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119280.27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二、驳回原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10元,由原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480元,被告邹飞负担61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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