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11民初1022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惠芳、方俊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918828.95元、利息54667.36元、复利2885.43元、罚息7948.85元,合计984330.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此后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龚惠芳、方俊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为实现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用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告龚惠芳、方俊不能偿还上述欠款,则原告可以以被告龚惠芳、方俊抵押的位于丹阳市江南人家9幢25号门市房屋(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620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7元由被告龚惠芳、方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