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於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2民初1981号 |
案号 |
(2020)苏1112执恢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162元。二、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24162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三、被告於俊杰、孙小莉对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662元,由被告江苏宏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於俊杰、孙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