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超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1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975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5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毕超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375048.53元,支付利息26161.07元,合计401209.60元,并以借款本金375048.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6元,合计6185元,由被告毕超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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