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4********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676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4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辉偿还原告鲁辉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鲁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