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燕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82********4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4民初21431号
案号
(2020)粤0604执16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燕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江洪返还借款本金17521.65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7521.65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燕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江洪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利息1454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廖江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元,由被告李燕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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