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俊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6********3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1民初1591号
案号
(2020)粤0511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05600718】。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51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焦俊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远楷粤dn3114号重型牵引车及粤d1298号挂车。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粤dn3114重型牵引车及粤d1298号挂车车辆维修费114248元。三、驳回原告陈远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1.68元,由被告焦俊蕊负担4500元,原告陈远楷负担4321.68元。鉴定费15500元,由被告焦俊蕊负担8000元,原告陈远楷负担7500元。受理费和鉴定费原告陈远楷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焦俊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受理费4500元及鉴定费8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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