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楚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82********6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513民初1157号
案号
(2022)粤0513执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楚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学琪转包款139100元及利息(以139,1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二、驳回原告马学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72元,减半收取计1637.86元,由原、被告各负担818.93元;原告马学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7.86元,予以退回818.93元。被告赵楚雄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18.9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18.93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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