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21)粤0513执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盛辉、李映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借款本金288111.01元和利息、罚息及复息(其中至2021年6月11日止的利息为9584.83元,罚息为1060.99元,复息为193.85元;从2021年6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罚息和复息分别以本金288111.01元和利息9584.8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8%×1.3计付);二、被告张盛辉、李映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律师代理费686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计29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负担62元,被告张盛辉、李映玲共同负担29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2元,予以退回2900元。被告张盛辉、李映玲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备注: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原告负担62元,被告负担2900元,原告已申请退费,被告尚未缴纳,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