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8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刑初817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恢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余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正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余勇、甘正权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3829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1、各被害人损失统计表。2、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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