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8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11刑初817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恢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余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正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余勇、甘正权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3829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附1、各被害人损失统计表。2、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