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3300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强、吴永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巩辉辉偿还借款本金455000元、支付利息6400元;二、被告魏强、吴永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辉辉以欠款45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2%/月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魏强、吴永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辉辉律师费损失40000元;四、原告巩辉辉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魏强、吴永秀的债务范围内对合肥市政务区嘉和苑农贸市场2-5035(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601260号)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巩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巩辉辉负担1018元,被告魏强、吴永秀负担98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魏强、吴永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