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4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81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恢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131200元,本息合计531200元;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2016年7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刘鹏、刘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鹏、刘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由被告孙云、刘鹏、刘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