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颖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21********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刑初4465号、(2020)粤19刑终271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8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新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林家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熊雪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周颖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姚喜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六、被告人欧阳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七、被告人赵小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刘发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杨市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被告人万鑫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邹相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龚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王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周家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刘振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六、被告人张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七、被告人肖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八、被告人高魁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十九、被告人高楼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