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419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1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瑶、庄建明、黄春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小林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并以25万元为基数支付20%的违约金,前述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8万元。二、原告李小林有权对被告庄瑶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钱隆城5号楼901室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25元,由被告庄瑶、庄建明、黄春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4501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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