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博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3********1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11刑初128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1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郝旵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125二、被告人高文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赵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军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王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刘蜀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丁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26八、被告人庞照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王子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李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杨博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张伟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三、被告人许厚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27十四、被告人张洋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五、被告人高文龙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千一百元、被告人赵聪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被告人陈军军、刘蜀娟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零九百五十元、被告人王俊退缴的违法所得七千七百元、被告人丁红、庞照平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八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博博退缴的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张伟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张洋洋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元、被告人许厚剑退缴的违法所得八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博博剩余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被告人郝旵珍违法所得十三万元、被告人王子畅、李彬违法所得二十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十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