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富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03********3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5民初635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粤0605执14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应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258756元,并且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给付利息给原告刘湘福。二、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20元、财产保全费4642元合共7862元由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共同负担并径行还给原告刘湘福。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之款项由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分期还款,具体如下:于2018年7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7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款项存入原告刘湘福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刘湘福,账号62284514680263894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分行营业部;四、如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未能按照上述第三项确定之任何一期债务,则原告有权就债权余额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应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础按照24年/年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五、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于2018年7月11日之后归还款项的清偿先后顺序为: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10-08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