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富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03********3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05民初635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粤0605执14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应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258756元,并且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给付利息给原告刘湘福。二、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20元、财产保全费4642元合共7862元由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共同负担并径行还给原告刘湘福。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之款项由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分期还款,具体如下:于2018年7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7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8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款项存入原告刘湘福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刘湘福,账号62284514680263894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分行营业部;四、如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未能按照上述第三项确定之任何一期债务,则原告有权就债权余额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应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础按照24年/年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五、被告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富斌于2018年7月11日之后归还款项的清偿先后顺序为: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