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03民初4880号
案号
(2018)皖1503执1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231376.61元、以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人民币323137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邓勇、汪静、浙江永庆致胜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0元,由被告邓玲玲、邓勇、汪静、浙江永庆致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时间
2018-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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