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3********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7870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9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2609472】。被告郭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48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1097.5元、罚息4330.26元、复利214.17元;后续罚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有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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