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再15号 |
案号 |
(2020)苏0311执1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审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200万元、2018年3月20日前的利息936.1万元及后续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审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丁仕兵、姜艳、姜峰、胡苏梅、郭其职、胡书侠、王响、王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以抵押物登记清单为准、最高额为2000万元)以及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机器设备(以抵押物登记清单为准、最高额为3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冯星文、韩文琴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9970元,由原审被告江苏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隆泰金属材料14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丁仕兵、姜艳、姜峰、胡苏梅、郭其职、胡书侠、王响、王晴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鉴定费43900元,由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审被告冯星文、韩文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