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民初6479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1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元,支付2017年5月25日之前的利息11524755.38元,合计38524755.38元,之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抵押物(详见0220141231003号清单抵押物品清单)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付兴强、李学立、李雪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运兰、付兴国、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在继承付长进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付兴强、李学立、李雪建、张运兰、付兴国、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8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24元,由被告沛县富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沛县富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昊阳化工有限公司、付兴强、李学立、李雪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运兰、付兴国、付兴坤、付兴腾、付金慧在继承付长进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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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学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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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沛县龙固镇径四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