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4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9574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4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刚、陈亚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5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823.51元及截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1038.5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薛刚名下的皖a627l3号车辆(车架号lfp83apc8h1d4467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薛刚、陈亚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