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63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58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郭凯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及未到期全部货款165312元(26966元+138346元);二、郭凯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月26日的违约金974.7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欠付的到期货款269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张建国、郭凯对郭凯研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建国、郭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凯研追偿;四、驳回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由郭凯研、张建国、郭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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