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5********9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2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窖大坡砂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广商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8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837709.27元从2016年6月23日起计算、142290.73元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刚、唐慧、张利军对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窖大坡砂石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52元由被告清镇市站街龙滩村湄窖大坡砂石厂、刘刚、唐慧、张利军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时间
2017-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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