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0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76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礼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给付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先行给付的1.5万元可从中冲抵。二、被告左玲、史秀萍、池州市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唐礼昌的上述给付义务冲抵连带责任。案件案件受理费160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95元由被告唐礼昌、左玲、史秀萍、池州市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枞阳县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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