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3073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1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支付本金268.59218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3.12765万元(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合计271.719835万元,及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律师代理费3.2万元。三、被告林伟、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伟、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44元,由被告镇江茗邦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林伟、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8-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