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4********3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4409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1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4000元、利息5052.27元,合计59052.27元(注:利息截算至2019年7月4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计638.5元,由被告韩博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