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惠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12********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726刑初107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惠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东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利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齐维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已退出的59.52276万元贪污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继续向被告人李惠强、郭东旺、李利斌、齐维维、刘波、张阳追缴剩余2万元贪污款。九、继续向被告人李惠强、郭东旺、李利斌、齐维维追缴7万元诈骗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