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53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7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9616474】。一、被告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鑫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638.47元;二、被告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茂鑫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65638.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总额应以65638.47元为限);三、原告茂鑫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余飞名下汽车(车牌号:粤pdh802车辆品牌:哈弗牌cc6461rm07,车架号lgwef4a59ff183790,发动机号:1505749313)享有抵押权,若被告余飞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茂鑫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7.26元(原告茂鑫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余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