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束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4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02民初1385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1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束明芳、王芳、束国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784.15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1日产生的利息为20412.58元;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8%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7.7%计算;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6二、被告束明芳、王芳、束国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10000元。三、若被告束明芳、王芳、束国中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债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束明芳所有的苏lg1772凤凰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束国芳对被告束明芳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束国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束明芳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4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束明芳、王芳、束国中、束国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