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5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10076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1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传步、韩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贷款本金1740032.46元,逾期利息66820.65元,逾期罚息为4689.58元(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即按年利率9.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薛传芳、王维兵、侍雪、杨丰宇、王朝仕、韩百勤、盱眙县润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46元,减半收取108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2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7323元,被告薛传步、韩燕、薛传芳、王维兵、侍雪、杨丰宇、王朝仕、韩百勤、盱眙县润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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