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仲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1********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826民初433号 |
案号 |
(2019)晋0826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JX小<2015>流002)合同项下贷款4241660.78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21日利息为1289134.95元;2018年4月2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二、被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淑娟、郝仲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西恒天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JX小<2015>流015)合同项下贷款8483623.92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21日利息为1600257.80元;自2018年4月2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四、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淑娟、郝仲科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可以与被告刘淑娟协商将位于绛县绛山街中段绛山小区2号楼西单元4楼西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