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80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11189号 |
案号 |
(2018)粤0604执5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63086.5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到2017年7月25日尚欠贷款利息、罚息合计4354301.37元,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二、若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最高债权额6120万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有色金属产业园二期博爱东路118号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内的843161吨模具钢(《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码:0757南海420160226015)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最高债权额1253.1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91套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详见判决后附附件一,《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码:0757南海420160226014)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海铝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沛基、吴汝梅、潘伟能、叶秀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612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932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广东海铝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沛基、吴汝梅、潘伟能、叶秀娟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沛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28000388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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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有色金属产业园二期博爱东路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