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6786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750元、逾期利息4099.6元、逾期罚息334.4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为1370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曹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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