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2民初7266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2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丙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以49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以49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7%计算;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7%计算)。二、被告张威、董维权、倪凤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三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崔丙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丙祥、张威、董维权、倪凤水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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