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4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2民初9047号
案号
(2020)苏0312执恢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至2017年11月21日扣除各被告偿还的款项,被告江苏正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本金3929998.01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利息、复息、罚息以还款当日以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系统记载为准,扣除各被告已偿还部分)。自2017年12月起,被告江苏正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款项不低于5万元。被告江苏正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当年款项不低于10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3限公司郭集支行当年款项不低于1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当年款项不低于15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集支行所有贷款本息。二、被告徐州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杰、林水、林青、尹娟对被告江苏正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610元,减半收取258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05元,由被告江苏正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杰、林水、林青、尹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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