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1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91民初155号
案号
(2019)苏0691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货款32477353.26元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为3101143.34元,此后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嘉吉粮油有限公司货款11098107.01元及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为1231201.1元,此后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金龙、李南对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金龙、李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东莞嘉吉粮油有限公司办理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名下营口市鲅鱼圈芦屯镇范屯村土地使用权以及营口市芦屯镇范屯村10-新兴办公楼的抵押登记手续;五、原告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对被告范金龙、李南名下位于上海市花木路908号701室及908号南地下1层车位39的房屋在本案中的所有债务在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3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339元,由被告营口新兴饲料有限公司、黑龙江威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金龙、李南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缴,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133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8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范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0811463508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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