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芦艳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24********1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804民初2156号
案号
(2021)辽0804执恢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芦艳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杰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计息方式:2017年11月13日前的利息为54800元,2017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保费2125元,合计11819元,由被告芦艳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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