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267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学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偿还垫付本金495579.93元、支付利息49331.07元,本息共计544911元;并以垫付本金495579.9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白学仁、王慧平、白岩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对被告白学仁、王慧平提供的位于灵武市中兴路西侧房屋一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9372号、灵国用(2008)第0576号]、灵武市中兴路东侧三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11107号、00011108号、00004542号、灵国用(2002)第2237号、2238号、灵国用(2001)第07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白学仁、王慧平、白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学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学仁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白学仁、王慧平、白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