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2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725民初2199号 |
案号 |
(2019)黔2725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四百四十一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元五角一分(4 419 225.51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13.65‰从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利随本清);二、限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十二万元(120 000 元);三、限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五千元(5 000 元);四、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张坐明、姜祥珍、张兴国、谭亚英、高一翔、邹岚在五百万元范围内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姜祥珍、张兴国、高一翔、邹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七、当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张坐明、谭亚英应在其出资不足的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明确的债务中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八、驳回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2 602 元,公告费 150 元,共计 52 752 元,由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 752 元,由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1 000 元;贵州津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部分,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黔2725执5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19226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一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6920282X7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振华凯都大厦24层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