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6********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323民初1013号
案号
(2020)宁0323执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高莲风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36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本息共计513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还清,2018年12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冬辉、李佳荣、高金军、李淑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冬辉、李佳荣、高金军、李淑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华、高莲风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083元,公告费440元,以上共计1523元,由被告李华、高莲风、李冬辉、李佳荣、高金军、李淑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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