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4民初3936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1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钱伟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浩借款1225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钱伟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浩律师费损失10150元。三、驳回徐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070元(此款已由徐浩预交),由徐浩负担2969元,由钱伟星负担2101元(徐浩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101元由钱伟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钱伟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浩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