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4民初561号
案号
(2020)皖1504执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储士金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清时止;二、彭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储士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共1245元均由被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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