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7143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恢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结欠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货款393153.31元、利息10000元,共计403153.31元;二、付款时间: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153153.31元;三、如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由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40000元。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可就403153.31元的未付部分(包括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4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四、担保人钱伟对上述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计3674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294元,由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垫付,无锡市伟杰机械制造有限公3司于2018年11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惠润钢铁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用6294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