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7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247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5年3月26日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名文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9日解除;二、江名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持完好状态并能正常使用的厦工挖掘机两台(型号xg822,编号cxg00822elc1b2724;型号xg822,编号cxg00822kel1c3485);三、江名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5月10日的租金64000元,此后的租金(合同解除后应为使用费)按照533.3元/天/台(16000元/月÷30天)的标准支付至挖掘机实际返还之日止;6四、梁峰对江名文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名文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0元,由江名文、梁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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